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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涨期权以股票为标的的吗(发行看涨期权的列报)

发行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表中应该如何列报?

发行看涨期权后的期权结算,在实务中通常包括这样几种情形:以现金净额结算、以普通股净额结算、以普通股总额结算(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

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根据发行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同将期权分别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进行核算。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结算,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均根据其现金流量的变动分别进行调整。对于发行人来说,其发行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而持有人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则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例:甲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为1 000股,公允价值为5 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5 000元,购入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该期权行权日为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乙公司有权利以102元购入甲公司股票1 000股,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为102元。当日甲公司每股市价为100元。甲公司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时,收到银行存款5 000元,确认衍生工具——看涨期权5 000元。

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31日甲公司每股市价均为104元。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分别为3 000元、2 000元。2019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冲减衍生工具——看涨期权2 000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 000元。2020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冲减衍生工具——看涨期权1 000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 000元。同时,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 000元,并从乙公司收取102 0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借记“衍生工具——看涨期权”2 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 000元。

在该案例中,发行方甲公司属于融资方,发行看涨期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此,2019年甲公司的该业务,产生“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5 000元。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的事项对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但由于对净利润产生影响,在附表中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发生额进行调整。2020年实际支付的净额2 000元,产生“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 000元。对乙公司来说,其属于投资方,持有看涨期权的活动属于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注:上文选自《金融工具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全文发表于《财务与会计》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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