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浅谈公司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随着各地新三板挂牌的热情高涨和公司注册制的退出,很多挂牌后发展好的公司正在应然转板,也有很多新三板挂牌公司因存在股票发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多项违规情形而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纵观新三板业务的实际操作案例,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未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导致公司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故作为公司法务应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要做事前审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法务人员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即“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未及时披露信息”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此类问题在年报披露上尤为突出,具体又存在于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的不一致。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还有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如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其总经理因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应对公司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露承担主要责任,被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滞后披露,包括未履行核准程序前的披露信息。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比如很多挂牌公司因屡次出现各类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股票被股转系统进行了特别处理(ST)后,还面临摘牌风险。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股转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股转系统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股转系统公司已经对可来博(430134)、中试电力(430291)和泰谷生物(430523)3家挂牌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此外,2015年8月1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信息表》,公布了自2014年1月股转系统扩容以来38家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0多家中介机构(其中主办券商约30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的违规行为及股转系统对此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而信息披露违规占违规行为的绝大多数。股转系统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了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严肃处理的态度,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严格按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敲响了警钟。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措施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自律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四、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都负有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但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则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根据股转系统规则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注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1.挂牌公司的注意事项
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本依据。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注意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不遗漏、错报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2)在公布信息披露文件前进行仔细核对,以避免遗漏重要的文件附件。
(3)在进行信息披露前,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的要求确定该披露行为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
(4)注意信息披露的时间。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5)选择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新三板信息披露实行主办券商审查制,因此选择一家勤勉尽责、信誉良好的主办券商尤为重要。此外,建议挂牌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及信息披露提供法律服务。
(6)时刻关注新三板官方信息披露平台。,上述平台载有新三板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股转系统的最新公告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其他信息,便于公司更好地履行股转系统要求履行的相关义务,减少违规情形的发生。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是最为关键的承担义务主体。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应做到不干预、不操纵及不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而对于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来说,应做到恪尽职守,熟悉公司应披露的各项事项及披露时间,确保及时、公平、全面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第四组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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