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白,企业买入股票再卖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在知道了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后,便明确了该行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低。
其中,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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