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在设董事会的情况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见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即董事长的产生较为灵活,公司法将该权利授予公司章程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但是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并未将该权利授予公司章程。可见,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进行了区别对待。
现实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都希望能够控制董事会并希望董事长由自己进行指派,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并没有错。但是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当清楚,董事长的职责到底是什么,然后在思考董事长应当如何产生才合理。从理论角度,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机构,相应的决策应当遵从组织运行规则,即集体决策。鉴于董事会是按照人头决机制运行,因此即使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派了董事长,也不一定能够实际控制董事会。所以董事长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而主持会议的人。
既然如此,在对董事长的职责进行明确时,董事长应当是熟悉董事会运行规则的人,具有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转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而且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董事会的正常决策,不得架空董事会。当对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能够对其进行进行有效监督时,谁担任董事长实际上无所谓。但是现实中,很多公司对此不知如何进行限定,更不知道如何完善董事的提名、选举、考核等,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就简单粗暴的人为一定要掌控董事及董事长的任免权,然而,这样下来整个董事会运转并不正常,最终导致投资失败。
鉴于此,董事长的产生必须要考虑如何定位董事长在董事会或公司中的作用与价值,然后明确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职责及相应的考核机制,在符合任职资格的人中选出董事和董事长,当董事和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职,违反考核标准则予以罢免和处罚。如此,选出的董事长和董事方能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问题,而非权利最大就可以任意安排任何人担任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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