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定投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后还会承担连带(是否无需承担责任了)

案情介绍

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损失。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发起人股东俞某、詹某在其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俞某、詹某对前述补充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乙公司系詹某、俞某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4月初设立。公司设立后不久,俞某、詹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俞某将其持有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詹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案中俞某始终认为,其已从乙公司退股就不应该再承担任何的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不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承担,俞某提出因其已将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就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俞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因俞某、詹某在乙公司成立后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被法院认定俞某、詹某未履行对乙公司的出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判决:俞某、詹某在其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俞某、詹某对前述补充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风险提示

在设立公司时,对于那些作为发起人的股东而言,将承担的风险是较高的。如果在公司设立时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即便在日后将股权转让了,也需要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尤其在公司负债时,将面临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还将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