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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新规(私募基金新规热点解读)

12月8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稿的主旨就是完善全链条监管、防范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在《办法》中,最受私募股权GP和LP关注的无疑是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专项基金),要求实际规模不低于2000万,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低于1000万;

第四十一条: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300万;

第四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资,或者委托持牌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资

我尝试着从监管层的角度来解读上述条文,并从“募”和“投”两个层面来分析该条文对行业、GP和LP的影响:

一、《办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门槛从100万提高到300万,出资要求成倍增长,监管层应该是希望把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人群大幅压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或许监管层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没有足够家底的人士就不要参与到这类高风险投资产品了;

二、《办法》将专项基金的募资规模、出资门槛大幅提高:相较于盲池基金,专项基金的实缴规模从1000万提升到2000万,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从300万提升到500万,同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实缴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监管层传递的信息很明确:他们认为专项基金比盲池基金风险大,个人投资人就尽量不要参与专项基金了,这些高风险的事情就交给机构投资人去做吧;

三、私募基金销售要开始牌照化了:《办法》条文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持牌机构,同时,禁止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关系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募资,监管层这是在销售层面对私募基金募资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和监管,开始规范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以后没有资质的主体(包含机构和个人)就不能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了;

那么,《办法》的这些条文会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尤其是在“募”和“投”这两个环节,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出资门槛的大幅提高,会导致能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人群数量较大幅度缩水,同时,也伴随着能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资金体量会有相同比例的减少,这对众多腰部以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GP)来说可不是什么好事,“金主爸爸”(LP)减少了,如果明年《办法》正式出台时再叠加行业的低谷期,估计很多GP会消亡;

2、不管是盲池还是专项基金,出资门槛的大幅调整,都会导致市场的参与主体发生明显的调整,个人LP大规模退出私募股权市场,机构LP尤其是政府LP将成为私募股权市场的主体,这个时候,整个私募股权市场的生态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毕竟,两类LP做投资,出资诉求、财务诉求、周期诉求、产业诉求都有很大的差异;

3、本次《办法》相关条文的出台,如果征求意见稿后续没有相应的调整,那对于那些以专项基金为主要策略的GP或许将是毁灭性打击,对于过往喜欢投专项基金的众多中小资金体量的个人LP来说,无疑是失去了一个主动分散风险以及主动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策略;未来,也可以见证众多以专项基金为主的GP,要么主动调整策略、要么消亡!

4、能够参与到一级股权投资市场的资金、GP和LP减少了,就意味着市场的参与主体减少,可以预见的是,国内一级股权的融资主体(创业企业),也要放低预期、理性融资,未来总体的融资估值中位数下降、回归到合理区间,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5、GP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募资方式和募资渠道了,之前的方式和渠道是否还能沿用?如果不能,该如何调整?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有的GP大概率也是要消失的;

6、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说,本次《办法》条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头部GP都是极大的利好,而对于众多的中小GP和中小个人LP来说,则是残酷的调整和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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