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法
市场法应遵循可比性原则、可获得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及有效性原则。在市场有效、有足够的可比案例并能收集到具有时效性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可以运用市场法。
(二)收益法
1.股利折现模型
应用条件:被评估企业股利分配政策较为稳定,且能够合理预测股东在预测期和永续期能获得的股利。
通常适用于对缺乏控制权的股权进行评估。
2.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应用条件: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作出预测,且能够合理量化股权资本成本。
适用于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进行评估;适用于对战略型投资者的股权进行评估;适用于财务杠杆很高且付息债务变动频繁的金融机构的评估。
3.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应用条件: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出预测,能够合理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4.经济利润折现模型
应用条件:能准确计算评估基准日的投入资本,能合理估计企业的收益期及收益期的经济利润,且能够合理量化企业未来经济利润的风险。
(三)资产基础法
适用于在资产继续使用假设下的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可以取得充分的历史资料情况下的企业价值的评估;适用于无法确定企业盈利状况并难以在市场上找到可比对象情况下的企业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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