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专利技术是否可以出资?如果可以,技术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认定履行了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义务?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设立公司。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条件要求:可以用货币估、依法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禁止性规定。
技术出资的注意事项及如何认定履行出资义务如下:
(1)明确出资技术标的,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技术包含哪些内容,明确标的内涵和外延,而不是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笼统的概括为某某技术,为今后确认交付打下基础。
(2)明确出资技术权属。国有科研机构的非专利技术一般情况下为职务发明,所以出资行为应由技术权利人即国有科研机构进行决策。关于如何证明出资技术权属,可参考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中要求,技术权利人除须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并承诺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未授予专利、未设置担保等事实。
(3)关于出资到位的界定,概括来讲是交付与权利转移并重,交付优先。非专利技术以技术秘密形式存在,不具有专利技术的公开性,也没有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所以非专利技术的交付与权利转移与专利技术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出资者转移、交付技术权利需要与受让公司(即拟入股的公司)签订书面转让技术协议,协议应附技术资料、向出资者的承诺等书面文件。签订协议后,出资方按照协议要求提供技术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当完成以上转移和交付的程序后,应进行书面验收确认,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有条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可引入验资程序,由独立第三方证明出资到位情况。
另外,合作各方还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技术带来的收益是不同,因此需要交易各方事先就技术价值变动约定好处理办法。
(二)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出资?如果以专利申请权出资,专利将来未获授权,是否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专利申请权可以用于出资。《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合同法》第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由此可见,专利申请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可用于出资、转让等行为。
如果专利申请出资后专利申请被驳回,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双方应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减轻可能承担的责任及补救措施。例如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出资人可以替代性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补足出资或者根据该专利申请权的出资金额相应减资。或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将专利申请中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出资。
(三)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入股,怎样才算是出资到位?
关于专利使用权的出资,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明确排除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能性,在地方工商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总体导向也是要拓宽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和种类,只要可以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法律、法规不禁止的非货币性资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上海市工商局2016年出台的《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一中民初字第9658号)认定万钧开发部作为氧立得公司出资方将“氧气发生器和氧气发生剂的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进行出资”的行为有效;2011年在中小板上市的罗普斯金(002333),在第四次增资时采取的是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方式。
同样,关于衡量专利使用权出资到位的标准是交付与权利转移并重,交付优先。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交付与权利转移的基础。依照协议安排,完成出资行为后,应进行书面验收确认,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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