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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风险分析及对策(技术风险类型及防范要点)

随着科创板的设立,已有一百多家企业成功上市。但是频发的专利诉讼以及商业秘密纠纷等,却导致多家企业被多轮问询、中止甚至不得不终止审核。近期,申请上市的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索赔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巨额损失1.1亿,成为科创板和知识产权界的又一爆炸性新闻。技术来源的合法性日益成为科创板审查的重点,因此,企业了解几种常发的纠纷类型以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要点是非常有必要的。

1、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诉讼多见于科技类型的企业,往往可以阻碍企业的上市进程。安翰科技在遭遇“科创板专利纠纷第一案”之后,就主动撤销了科创板注册申请。一旦核心产品或技术被诉侵权,需要将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比对,经过复杂的审理程序才能确定结果。虽然被诉企业可以针对相关问询进行不侵权的说明等,但是往往需要多轮答复,甚至仍无法说服监管部门。

因此,在公司准备上市之前,最好对技术先进行全面的专利防侵权检索,判断是否有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避性的方案和应对措施。同时,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还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做到有备无患。

2、专利无效程序

在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时,对专利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专利权不是获得了之后就会一直自动有效,除了要每年按时交纳年费之外,如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企业申请上市时所用的专利,是有可能被其他人尤其是竞争对手提起无效程序的。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权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一程序会阻碍企业上市的进程,影响注册结果。

为了降低专利权被无效的风险,一方面在专利申请的前期需要把握好文件的撰写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在申请上市之前,再次检索现有技术,对所用的专利权进行稳定性的评估。当然,如果发生了前面第1点所说的侵权纠纷,被诉企业也可以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程序,以彻底否定权利基础,解除威胁。

3、专利权权属纠纷

在《专利法》中规定了职务发明的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属于职务发明的创造申请专利并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为单位而不属于个人。

这里所谓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三种情形:(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上面的规定可知,如果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在新单位申请的专利技术与原单位从事的工作技术相关,则原单位可以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请求法院认定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权或专利权应该归属于原单位。这是实践中常发的一种诉讼情况,一旦职务发明被认定成立,则企业不仅会丢失了专利,后续的技术使用可能还要受到专利权的限制。

因此,在科创公司申请专利时,特别是那些未来将用于上市的核心专利,需要提前审查发明人的入职时间、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以及相关程度等,确保技术来源的合法性。

4、商业秘密纠纷

近些年,技术人员从原单位跳槽后加入或者自己设立新公司的现象不少见,由此除了带来上面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法律风险,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上述前言中提到的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就是原告公司的前员工。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规定了几种情形:(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掌握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且具有上述行为的,则存在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风险。

另外,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公司在招纳技术人员时,明知或者应知其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且具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公司仍然对该秘密进行获取、使用等,则权利人除了可以追究员工个人的侵权责任之外,还可以将公司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由于技术人员跳槽后从事的工作多多少少会与之前的工作经验和技术积累有关,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纠纷,企业除了要审查技术人员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等,还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在今年9月12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给出,商业秘密的客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技术信息,包括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二是经营信息,包括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见,相较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比较广,企业在后续使用相关信息时需注意将自己的信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秘密信息相区别。

以上是归纳的几种与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类型,当然,实践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科创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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