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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2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2018年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转型提出明确要求,目前,距离资管新规到期仅剩半个月。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出台《办法》,是在打破刚兑之后,使理财产品具备动态兑付的能力、流动性风险降低,不同产品之间不要错配,不然导致最终挤兑。另外,《办法》关于产品信披的规定,也加强了产品透明度。

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据记者了解,截至2021年12月中旬,已成立29家理财公司,其中包括6家国有理财子公司、11家股份制银行理财子公司、7家城商行理财子公司、1家农商行理财子公司、4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其中21家已经成立、8家尚在筹建中。

近两年理财公司产品保持了较快的增长态势。受资管新规影响,理财子公司将逐渐承接母行的全部资管业务,同时,不断有新的理财公司成立并发行产品,预计未来市场上的理财公司产品数量还会继续增长。这些理财产品亟需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来进行管理。

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办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的关键词是“流动性风险”,《办法》说明了当前银保监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视。

《办法》的制定,首先是出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

其次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再次是出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提高产品透明度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理财公司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银保监会表示,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并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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