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4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药品价格和支付政策
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购药与结算方式
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享受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
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购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直接结算。
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意见稿》要求,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本机构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参保人员根据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出具的付费信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完成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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