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以后,金融商品交易改征增值税,基本上沿用了营业税的征收规则,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仅限于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的征收采用了营业税时适用的差额计征方式,也即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并被明确要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140号文在财税〔2016〕3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一些重要问题,比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等等。
此外,还需要补充的一些重要税收政策:(1)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限售股时,需按20%税率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限售股凭证时,按照收入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2)财税[2016]39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均不缴纳增值税。(3)法人股东转让非上市股权和限售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2条,法人股东在转让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
由于设立、投资、收益分配灵活,并且所得税上视为透明实体,避免了双重征税,成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

还需要重点关注:
1、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财税〔2018〕55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4、合伙企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么?财税〔2000〕91号第20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执行,……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5、2024年3月30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办公室就《〈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第四条被修订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将“财产转让所得”删去。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
基于合同关系成立,工商无法实名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在实践中通常用管理人或其相关方登记,代持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还需要重点关注:
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注意:实践中部分地区认为56号文规定的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的资管产品中,私募投资基金仅指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本身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人,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适用56号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三、公司型私募基金。
依据公司章程,设立条件多、要求高,先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后再由股东分别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

还需要重点关注:
1、财税〔2018〕55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税〔2020〕63号、财税〔2021〕53号、财税〔2023〕40号:针对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1)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2)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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