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承办的新三板股权代持案件给诸位分享,现在新三板股权投资不象18/19年那么火热,但是当时希望可以在新三板股权投资上分一杯羹的社会大众并不少,新三板股权交易是有准入条件的,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设定的,却仍有些新三板公司进行非公开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模式:
新三板公司、股东A、投资人通过私下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或《股权代持投资协议》。约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股东A是该公司股东。股东A向投资人转让起持有的股票,投资人认购该股票,设定锁定期若干年内投资人的股份由股东A代持。同时约定承诺“回购”,一般包括IPO承诺、利润承诺、估值承诺。如果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股东A承诺从认购之日起以年化率10%的投资收益回购投资人手中的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之后公司未能实现承诺,投资人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公司也无法履行。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违法性:
《证券法》要求公众公司必须股权清晰,约束公众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公众公司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均系对公众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公众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则其他对于公众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监管措施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新三板股权代持合同无效: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违反了前述系列监管规定,严重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维权途径:
基于以上代持和投资协议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股东A应当返还投资款。如遇此问题,诉讼是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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