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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短线交易归入权评析(上市公司那些奇葩短线交易)

8月23日,广汽集团公告称公司董事李平一股票帐户于7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为21.71元/股, 并于7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为22.11元/股,李平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上市公司所有。按照本次李平一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40元上缴归公司所有。

在此,风云君诚以为不为公司直接贡献利润的董事不是好董事。对于此次操作,李平一解释称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亲属操作失误造成。

看这“犀利”的操作风格,也确实应该是一次误操作。

 

一、奇葩短线交易

过去一年,近50家公司发生短线交易行为,其中不乏“奇葩“短线交易。

2016年8月15日,康达尔公告要求京基集团以及与京基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凌建兴、邱洞明、刘彬彬等17名股东于 2016年 8 月 20 日前,向公司提供买卖康达尔股票的交易记录并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如逾期不上缴短线交易所得,公司将提起诉讼。

2016年4月1日,大族激光副总经理陈焱卖出大族激光股票8万余股,导致短线交易,65万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大族激光称,陈焱短线交易源于其第一次使用手机版本的股票交易软件引起的误操作。原计划快速卖出另外一只股票,使用了“快速卖出”功能导致股票账户所有股票清空。不知陈总是使用的哪家券商的软件啊,这么智能?

2016年1月11日,中坚科技监事胡群旬弟媳李芳静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0股,该动作直接导致中坚科技社会公众股比例低于25%,致使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惊得上市公司众股东一身冷汗。

值得一提的是,8月19日,证监会对1宗短线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至8月18日通过其实际控制4只资管产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中国恒天集团减持的湖北新洋丰公司股票,截至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6.65%的股份,后其中2只资管产品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至17日和2014年11月3日至7日将持有的“新洋丰”陆续全部卖出,实际获利约9000万元。

洋丰股份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洋丰股份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短线交易的定义与处罚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主要是对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交易行为的限制。通过公司对交易收益的追缴,以有效地淡化、消除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动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按照《证券法》第47条规定,短线交易的收益归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批注:此处为任何股东,无论持股多少)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批注: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短线交易的责任主体,除将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外,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短线交易的特例讨论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交易主体只在交易一端符合内部人身份,该如何认定是否为短线交易呢?

短线交易的行为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目前主要有“两端说”、“一端说”和“折中说”等三种不同观点。

“两端说”认为,在买入和卖出两个时点均需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

“一端说”认为,在买入时或卖出时,只要一个时点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即可。

“折中说”认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持有特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持有特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应当采用“两端说”,而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用“一端说”。因为,股东身份不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容易获取内幕信息。

 

四、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的比较

证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短线交易进行限制,并非认定短线交易本身就一定是内幕交易,而是上述主体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容易接触到内幕信息,必须加以限制。

内幕交易本身对市场交易和小股东的利益有很大的危害性,是监管部门监管查出的重点,但查处内幕交易具有较大的难度,必须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

反向推导,如果对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加以限制,那么监管部门差不多每天都要奔波在查出内幕交易的路上。

瓜田李下,不如直接禁止。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要求不同。短线交易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内部人,在6个月内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都属于公司所有,无论是否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

2、主体不同。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短线交易的主体比内线交易的主体要窄,仅限于特定内部人。

3、责任不同。

对从事短线交易者,其所获得的利润都归公司所有,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对从事内幕交易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后果不同。

从事短线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对短线交易者的利益享有归入权。而对于内幕交易者,要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当然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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