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问题
非金融企业进行的国债逆回购交易,融券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如何列报?
二、案例解析
(1)什么是“国债逆回购”?
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债券持有者(融资方)与融券方在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融资方在卖出该笔债券后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以商定的价格再买回该笔债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2)国债逆回购持有当日的公允价值与国债逆回购持有当日的公开市场报价之间的关系
国债逆回购交易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逆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早就已确定,因此逆回购到期日之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其收益无关。某国债逆回购产品当日在公开交易市场的报价(当日卖出价格)反映的是当前市场收益率水平,不等同于已卖出并持有国债逆回购产品在当日的公允价值。比如1天国债回购(GC001,代码204001),于20×1年1月1日11:12的卖出报价是17.90,表明该时点国债年收益率为17.9%。根据2017年5月22日上交所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3)国债逆回购交易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列报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国债逆回购的风险等同于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很难获取其持有日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国债逆回购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两个依据进行判断一般会满足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国债逆回购通常期限少于1年,购入的1年内到期的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观点二:参考金融企业会计处理方式,放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列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当中的项目,一般企业是否可以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该项目,主要看是否具有重要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指南,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非金融企业如果进行国债逆回购仅限于利用闲置资金,而非日常业务,且期限较短,建议参考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的列报方式,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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