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又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在新三板的企业叫做挂牌,而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是证券。单位或个人投资新三板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有价证券通常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股票是不属于有价证券的。因此,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新三板的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新三板股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延伸:如果个人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个人合伙人能否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合伙人不能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法人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范畴,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期间取得股息、红利,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上述规定,法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因不属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论是否超过12个月,均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印花税。根据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所以,转让新三板股票时候,受让方不需要缴税,只有出让方需要缴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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