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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疑问(新三板交易事项审议权限总结)

新三板关于交易事项审议权限较为分散,而有些未做规定,作者总结如下:

一、非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交易的定义:治理规则第80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35条(两者相同)

审议权限如下:

 

一般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全都要审批,

至少是董事会)

对外资助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治理规则》第82条

《治理规则》第89条;涉及关联方时:《治理规则》第102条

《治理规则》第92条

董事会审议

无规定:

参考需要信息披露的要求:

(1)基础层:《信息披露规定》第37条

(2)创新层:《信息披露规定》第36条

《治理规则》第89条

《治理规则》第92条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关联交易的定义:治理规则第80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35条(两者相同)再加上《治理规则》第96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40条:日常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审议权限如下:

 

一般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

《治理规则》第101条

董事会审议

《治理规则》第100条

 

注:

1.《规则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修订);

2.《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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