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关于交易事项审议权限较为分散,而有些未做规定,作者总结如下:
一、非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交易的定义:治理规则第80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35条(两者相同)
审议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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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
提供担保 (全都要审批, 至少是董事会) |
对外资助的特别规定 |
股东大会审议 |
《治理规则》第82条 |
《治理规则》第89条;涉及关联方时:《治理规则》第102条 |
《治理规则》第92条 |
董事会审议 |
无规定: 参考需要信息披露的要求: (1)基础层:《信息披露规定》第37条 (2)创新层:《信息披露规定》第36条 |
《治理规则》第89条 |
《治理规则》第92条 |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关联交易的定义:治理规则第80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35条(两者相同)再加上《治理规则》第96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40条:日常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审议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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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 |
《治理规则》第101条 |
董事会审议 |
《治理规则》第100条 |
注:
1.《规则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修订);
2.《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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