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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短期投资属于资产吗(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在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可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它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而不考虑其剩余期限是否在3个月以内。

因此,由于定期存款通常是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因此定期存款不可能成为现金等价物;而不能提前支取(或者由于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不能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对外支付)的定期存款肯定不属于现金。换言之,“可以提前支取”是定期存款构成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的一项基本前提。

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确保该基本前提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相关的事实和环境因素予以全面考虑和分析。定期存款是否可以构成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无论是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持有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最关键的一点是其持有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定期存款在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从而导致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则表明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真实目的与企业管理层所宣称的“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不一致。这里的“重要性”是基于财务报表整体来衡量的,并且需要考虑其财务安排对现金的需求、其经营所处的环境、财务管理的目标等因素。另一方面,如果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从而存款人对于利息损失不敏感的,则该定期存款的条款与企业管理层所宣称的持有目的基本上是相符的。

在上述情形1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

在上述情形2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如果该企业的会计政策要求预提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则鉴于该企业管理层宣称持有该定期存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因而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很大,故应当根据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直到该项定期存款的持有目的发生改变(但在持有目的发生改变后,该项定期存款也就不能再作为“现金”),或者提前支取时不再损失定期存款利息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为止。

就目前我国金融和会计实务而言,绝大部分定期存款都属于上述情形2所指的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能够对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通常可以认可将这部分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的组成部分列示。

2.在编制现流表的时候,“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余额可以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吗?可以的话,属于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

虽然四部委2022年年报通知中提到“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对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但“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实际上是一项其他应收款,因此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短期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主要特点是,金额确定、流动性强、易变现、期限短。由上表述可见,一般来说,短期债券投资,可以称之为现金等价物,因为其金额确定容易变现且期限短。而股票投资不能被称为现金等价物,因为其变现金额不能确定。

 

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因其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定义,应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予以扣除。

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根据其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一并列示。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1)如果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金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用作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款,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2)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亦作为“其他筹资活动”。

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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