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个人从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从这两个规定中就产生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前几天我也写了一篇《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税?》里面详细阐述了居民企业间的分红可免所得税及其他一些限制条件。
如果个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获得股息仍用于其他投资的,就可以考虑成立公司的形式,使之成为居民企业。这样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就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只是个人投资者形式获取股息,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再用这笔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话,就大大增加了投资成本。
有人会问国家为什么会这么规定呢,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股息免税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考虑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发放股息的居民企业实际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如果再向收取股息的居民企业征收所得税,对于收取方来说,如果它再发放股息、红利给其他居民企业本身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这个环节再征收就涉嫌重复征收了。
例1:小汪拥有A公司30%的股权,每年可以从A公司获得1000万的股息,而且每年小汪取得股息后还会投资他们居民企业或购买股票等,问小汪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思路:小汪可以先用该股权或等值的现金注册一家公司,以公司形式对A公司进行投资,这样小汪每年获得的1000万股息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只是以个人投资者形式对其投资所获得100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0%*20%=60万。
如果问小汪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可以?
可以自然是可以,但从节税的角度来说,不适合。为什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详细可以看我写的《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一文。如果不属于居民企业,则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刚才的条件没有进行再投资的打算,是否可以用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呢?
首先需要测算下各自条件下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形式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如果是成立公司形式获得股息免交所得税,但公司一旦盈利了同样需要缴纳所得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所得税率有10%、20%和25%之分,这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这里就不再赘述。
注:小微企业按20%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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