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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投资有哪些(手机银行转款,借款or投资)

一方认为是借贷,应当“还本付息”;一方认为是投资,应当“自负盈亏”。那么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安某系朋友关系。王某通过安某得知投资某项目可以获利。2017年12月,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安某转款5000余元,当日安某将该款转给黄某。次日,王某又通过手机银行向安某转款1万余元,当日安某将款转给于某。后该项目投资失败。

2023年12月,王某要求安某返还所转钱款。安某则表示投资失败无法归还。王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安某返还钱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的交付。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安某受王某委托转交投资款,双方应为委托合同关系。且王某委托安某投资的平台创建人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原告、被告之间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及违法,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行为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财产。

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确定安某并未因案涉无效合同取得财产,且双方之间的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由此引起的风险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综上,王某要求安某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社会生活中,面对“高收益”的诱惑时,投资人往往会失去理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有投资计划,应当深入考察投资项目的前景,谨慎审查投资协议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避免出现投资期望与投资结果不对等的情况,盲目投资则可能出现亏空的情况。

当事人如抱有出借资金,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目的,切勿盲目签订投资协议,而应实事求是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避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知发生分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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