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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投资股吧分析(介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对于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强制予以退市是我国股市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强制退市的类型中有一类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该制度在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时被纳入,期望改变长期以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却无法退市的奇怪局面。

具体而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大情形: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欺诈发行针对新股发行环节,指的是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涉嫌欺诈发行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则针对上市后的违法行为,指的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行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与现行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则一致,涉及*ST、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环节。

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股票可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如未出现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变更等例外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在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进入暂停上市阶段,并将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实施终止上市。

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和一定交易期限,主要是考虑到该类退市情形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为了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必要的缓冲准备和退出机会。

同时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利益诉求,针对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有不同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2015年3月,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2014年6月17日,*ST博元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对立案调查。2015年3月26日,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ST博元成了内地证券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成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后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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