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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起步金额(国债逆回购业务的核算和列报)

一、国债逆回购概况

一般来讲,投资人可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开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业务。国债逆回购期限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以及13:00-15:30为国债逆回购交易时间,最低起步金额为1,000元。

国债逆回购,就是投资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即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国债逆回购根据不同的时间,收益率是不同的,通常在成交的时候会约定好时间和收益率。国债逆回购本质上相当于一种短期贷款。

可见,国债逆回购是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化交易产品,且回购方以国债作抵押,无交易风险和违约风险。对于投资人来说,短期让渡资金使用权,期限固定、收益固定,属于保本固收的短期投资性质。

二、实务中核算和列报的观点

实务中,一般观点认为,国债逆回购属于短期、频繁、主动性投资行为,意在获取高于活期存款的固定收益,会计上应将国债逆回购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为“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国债逆回购收益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其与收回的本金一起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国债逆回购的另一种会计处理意见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的金融资产根据其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

国债逆回购在交易时即约定资金拆借的天数和年化利率,到期资金自动回来,其现金流特征符合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由于期限固定,最长天数为182天,总体上属于短期类投资,交易后需持有至到期,符合持有以获取固定收益的特征。因此,国债逆回购投资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由于国债逆回购期限不超过一年,其实际利率接近名义利率,可以按照名义利率计息。

在会计核算上,国债逆回购类似于银行通知存款,但它不属于存款性质,故一般可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国债逆回购收益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年末,还未到期的国债逆回购,资产负债表日距离到期日在28天及以下的,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货币资金”列报,距离到期日在91天及以上的,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前者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后者可列报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国债逆回购收益,单独以及与收回91天及以上的本金一起,在现金流量表上可列报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国债逆回购其本质是资金拆出方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期限固定、收益固定,该项工具属于企业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因此,国债逆回购收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是合适的。

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国债逆回购业务,是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自己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国债逆回购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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