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定投

股权代持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目前已经被法律所承认,在作为实际投资人的隐名股东和作为名义投资人的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的本质就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隐名股东是委托人,显明股东是受托人,分别享有并承担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区分各方责任。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作为代持者常常认为只要自己将收到的投资款交给投资的目标公司之后就算完成了代持义务,而投资款是否已经转化为实际股权以及股权的各项权能是否真正实现都属于实际投资者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代持人没有关系了。但从《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角度而言,代持人的责任义务并不止于此。如果因为名义股东怠于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导致代持股权的利益未能完整实现,或者对于目标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反应不够积极,甚至对于所代持股权蒙受了重大损失的事实采取放任的态度,均可构成股权代持人违约。委托人一旦通过诉讼向代持人主张违约和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的调查来确定代持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代持人是否将委托人支付的投资款全额转交给目标公司并且是以投资的名义?是否获得了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认可?是否积极促进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将代持人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2、代持人是否积极促使目标公司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并积极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监督等股东权利,并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未实际取得股权的情况下,代持人是否向公司提出撤回投资的要求并促进撤资的实现。

如果代持人均履行了上述职责,则可视为履行了受托人的合同义务,其余投资损失风险应当由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自己承担。相反,如果代持人消极对待自己的应负责任,导致实际投资人利益受损,法院将判决代持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可见,作为股权代持人应当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尽职履行受托人义务,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