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股权转让涉及纳税图表
关于增值税
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股票)转让的,属于有价证券转让,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税率为6%。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购买成本-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1+6%)}*6%
无偿转让股票
涉及到无偿转让股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出让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受让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出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转让股票、股权的印花税相关规定
转让股票、股权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一)法人转让股票、股权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转让股票、股权所得税
(三)自然人转让股票、股权所得税
规范名称 |
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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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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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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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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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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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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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附赠:
个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介绍
一、概述
股权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的股权或股份
如何理解股权与股份、股票?
股权转让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一) 出售股权;
- (二) 公司回购股权;
- (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一一老股转让
- (四)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 (六) 以股权抵偿债务;
- (七)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分割、赠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合理低价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删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中“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规定
三、股权原值的确认
四、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方义务 :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扣缴义务;
2.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的义务:
- 申报义务: 无扣缴义务人
- 被投资企业义务:1.报告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五、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 (扣缴) 由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上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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