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且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
(二)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三)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
(四)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主要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并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良好,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上海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及新设信息登记表;
2.各股东出资协议;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以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4.各股东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申请日前三个月内)财务会计报表;
6.境内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8.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如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有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提交有关企业名单及其上年度简要经营情况;
10.股东承诺书。
股东承诺书应当由拟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内容应当包括:
①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②各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③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④控股股东三年内(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份),不将所持有的股权(份)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⑤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⑥股东自愿承诺的其他事项。
鼓励拟设融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建立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书面承诺在融资租赁公司解散或者不再经营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后,承担其未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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