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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期货如何交税款的(企业所得税该怎样缴)

在介绍过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涉及到的印花税、增值税问题后,我们接着介绍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的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一般境内企业来讲,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成果,这里的收入、成本费用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成本费用并不完全一致,除了确认范围、金额比例的差异外,还有就是无论企业会计核算怎样处理,收入只要实现就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只有实际发生才能被减除,这也是和我们所讨论问题直接相关的一点。

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无论是场内业务,还是场外业务,其目的无非两个,要么是投机交易,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要么是进行套期保值,以防范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因此,我们对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介绍,也将从场内、场外、投机和套保四个维度展开。

一、场外业务方面

企业参与场外期货业务,无论是投机还是套保,在持有相关交易合约的会计期间,都需要对交易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进行计量和确认,企业的利润总额也因此增加或减少。但是,由于交易合约并没有结算,盈亏还没有实现,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合约的公允价值增加部分,或者调增合约的公允价值减少部分,即就是剔除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在交易合约实际结算后,企业再将实现的盈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将产生的亏损从收入中减除。

二、场内投机业务方面

企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投机业务的,由于涉及不同的品种,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对于期货合约来讲,由于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公司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会按照当天的结算价对企业持有期货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进行结算,对相应的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并相应增加或减少企业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余额,这就意味着在每一个会计期末,企业持有的期货合约无论平仓与否,其按照结算价计算的盈亏都是完全实现的,盈利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亏损部分可以从收入中减除。另外,虽然期货合约还有一个收盘价,但在实务中,还是以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作为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此,并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问题。

而对于期权合约来讲,其结算方式和期货完全不同,并不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只是用来作为计算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和下一交易日涨跌停价格等数据的一个参考标准,因此,对于期权合约的所得税处理和场外业务相关交易合约的处理完全相同,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期权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金额进行剔除,只有在期权平仓后,再将其交易盈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场内套期保值业务方面

企业运用场内期货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根据不同的套期保值类型,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分别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这就导致了所得税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针对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并且影响当期损益时,才将其所形成的盈利或亏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套期工具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则按照场内投机业务的原则进行处理。

针对现金流量套期,由于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对套期工具的利得或者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被套期项目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只是用来作为参考,因此,所得税处理相对简单,不涉及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套期工具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同样按照场内投机业务的原则进行处理。

针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相关所得税的处理和现金流量套期的所得税处理相同。

以上就是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缴纳,期货市场工具已经实现的盈亏,需要和企业其他业务的盈亏合并,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于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或者期货市场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会计准则,还需要确认由此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且在相关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实际实现时,需要对此前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累计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进行对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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