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岚皋县水利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积极满足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水行政执法效能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该局根据机构改革及行政职权划转,以“三定方案”为依据,对水利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进一步梳理,对梳理划转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人员名单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主动为群众服务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规范事中公示。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统一着装、主动亮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主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权力义务和行政司法救济的途径。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充分利用配备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机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及对非法采砂设备的登记保存,对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重大财产权益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水利执法信息化建设,给水利执法大队配备电脑10台,打印机3台、复印机1台,照相机2部,执法记仪5部,专用执法车辆1台,确保行政执法文字、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时限,审核的主体责任等,建立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并从县司法局聘请了一名长期从事法制工作,具有丰富法制工作经验的律师担任水利部门的法律顾问,共同负责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为水利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号脉把关,以确保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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