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业务情况及新收入准则适用情况分析(仅列举主要收入)
公司产品均为非标设备,根据订单安排生产,一般分为规划、研发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车间装配调试、发货前测试(客户派人见证)、发货、客户点件验收(公司派人参与)、指导客户安装、售后服务等阶段。
公司业务明显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第一个条件和第二个条件,焦点在于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具备不可替代用途且有权就履约部分收款”。公司产品均为非标设备,采用订单生产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用途,问题的核心进一步缩小为公司是否“有权就履约部分收款”?(如不符合此条件,即可判定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公司销售合同对付款时点的一般规定:①合同签订后,付款30%;②合同签订一段时间(3、4个月)内,付款30%;③具备发货条件后,付款35%;④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备注:无论在新老准则下,收款进度都不代表完工百分比或者履约进度。】
理解一:合同约定了相对固定的付款时点,从字面意义解析,不符合“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的条件!
理解二:合同签订时即收取了30%款项,每个阶段所收取的款项是对未来期间所发生成本(和所实现利润)的提前收取,可理解为,若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公司有权就履约部分收款(或者理解为——已在履约前收取款项)。
综合以上情况,并更好的适应IPO审核,个人倾向于理解一,按此方式,公司业务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任何一个条件,应归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产品在车间内装配调试并通过测试(客户派人见证),是客户对产品质量的验收;发至客户现场,通过客户点件验收,是对产品数量的验收。至此,标志着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也是控制权转移的重要迹象,公司于产品通过客户点件验收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从新收入准则规定角度,风险和报酬转移不再是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但仍作为判断控制权转移的参考因素;从产品及业务特征角度,公司产品均为非标设备,不同客户项目因应用场景、环境差别,对于验收标准的约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通过客户验收意味着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是判断控制权转移的重要参考因素,尤其在IPO特定情境下,更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3、按点件验收确认收入是否妥当
在新收入准则下,以客户验收相关材料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关注后续安装调试过程中,本企业的剩余履约义务(如技术指导、安装调试)的履行情况对货款可收回性的影响,以及后续义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应递延部分收入对应于后续的单项履约义务(如有)等问题。
参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3.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备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IPO申报过程中采用更谨慎的做法——于在客户现场安装试调试完成并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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