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与赌博划清了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二)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时效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
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特殊地,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投保时可以不具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强调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构成保险利益消灭。
(三)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的转移
1.让与
除货物运输保险外的其他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给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继承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3.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四)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让与,也不必然继承,除非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如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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