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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权(股权投资中优先权条款简析)

作为一种保护性条款,优先权条款在股权投资交易文件中被广泛使用。实践中,优先权条款种类繁多,应用复杂,一字之差表达的意思往往有天壤之别。本文仅对两个看起来很相似的条款进行简要分析,即共同出售权和领售权条款。

 

一、共同出售权(又称“随售权”)

 

共同出售权是指创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份时,必须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权按出资比例以创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创业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股份。

 

共同出售权的股权出让的发起人是创业者,投资机构享有共同出售权,可以决定是否与创业者一起出售股权。

 

【条款示例1】

 

1、若任一创始股东(“拟转股人”)希望向任何第三方(“拟受让人”)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权或股份,且投资方(“共售权人”)不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则共售权人有权要求拟受让人以与拟转股人向其转让股权或股份的相同价格及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共售权人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股份(“共同出售权”)。

2、拟转股人应在优先购买期限终止后向共售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共售通知”),载明未被行使优先购买权认购的拟转股权数量。

3、共售权人有权在收到共售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转股人,要求按照拟转股人与拟受让人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该交易中,并以转股通知中列明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共同向拟受让人转让共售权人所持有的一定的公司股权比例(“共同出售股权比例”),但该比例不得超过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共同出售股权比例(最高)=(转股通知上所列明的拟转股权比例)× [该共售权人持股比例/(拟转股人持股比例+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全部共售权人持股比例)]。

4、因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由拟转股人进行的股权或股份转让,或向全资子公司或信托计划进行的股权或股份转让,不受本条之限制。

5、共售权人选择按同等条件将所持公司股权或股份优先出售给拟受让人时,若拟受让人拒绝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则拟转股人亦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

 

【条款示例2】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股东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行使优先出售权,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任一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方(简称“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额为: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的数额×该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之和+转让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创始股东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一定期限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

 

二、领售权(又称“拖售权”)

 

领售权是指投资机构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投资机构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领售权的发起人是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并购方的报价、并购条款等,导致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投资机构可以通过领售权条款强迫创始人接受该交易。

 

【条款示例1】

 

交割日后,在满足下列A项或B项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如投资人拟向第三方转让或另行处置公司的股权、该等交易的完成将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动且该等交易的交易价格(每一元注册资本)不低于协议约定的调整后交易单价*(1+10%*N),其中N为交割日至投资人发出行使“拖售权”通知之日之间的年限,该等年限为按照交割日(含本日)至投资人发出行使“领售权”书面通知之日(含本日)之间的自然日数目除以365日计算的年限,则投资人有权行使“领售权”,即一经投资人发出行使“领售权”的书面通知,则现有股东有义务:

一、在相关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对“领售权”触发情形投赞成票;

二、根据投资人的合理要求,签署和递送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其他支持和配合完成此等情形的行动,包括放弃其对该等被处置股权的优先权;

三、如果此等情形是股权转让交易,应按投资人的届时要求,以与投资人相同的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条款示例2】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起48个月届满后,若(i)公司合格上市或合格挂牌无望,同时又有任何第三方(“收购方”)拟收购公司的股权,且届时公司估值大于人民币XX亿元时,或(ii)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业绩连续两年下滑,同时又有任何收购方拟收购公司的股权,在本轮投资人和天使投资人共同批准该出售行为的情况下,则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应投票同意该出售行为,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配合完成该出售行为,并且不再寻求评估并放弃法律赋予的寻求其他救济方式的权利。
为本协议之目的,“出售行为”指通过合并、重组或其他方式出售公司股权,或出售公司资产等。
本轮投资人和天使投资人行使强制出售权时,应就出售行为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该通知应包括:(i)受让方的名称,(ii)公司出售价格,以及(iii)该出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在书面通知交付公司和其他股东后30日内,其他股东应当同意该出售且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批准该出售,其他股东应以出售通知中规定的同等条款和条件及价格出售其持有的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出售股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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