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普通百姓,通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谁是一种税的负担者?”或“纳税人是否就是最终的负税人?”本章要探讨的税收转嫁与归宿理论将对此作出详细回答。税收归宿分析是对某一种税或某一种税制的负担在经济主体间如何分配的实证分析,它的目的是通过分析课税从市场部门动员资源的过程,确定在一种经济中谁最终承担了最初可能是对某一特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主体征收的税收。税收归宿分析是下一章税收效应分析的基础,也是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前提。
一、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定义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各种税的征收都要影响到经济中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引起资源配置和价格变化的各种力量。显然,在法律上必须付税的家庭或企业,不一定是承担税收负担的人。税收通过价格变化,可能转嫁到经济中的其他家庭或企业。例如,一个公司必须在法律上支付公司所得税,因此,可以说它承担了“法定归宿”(legalincidence)。然而,如果公司能够以提高其产品价格的形式弥补部分税收,则转移资源的负担不会全都落在公司身上。可以说,该公司已把部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最终归宿是由消费者和公司共同承担的。与此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压价支付,把一部分税收向后转嫁给劳动力或其他投入物。根据上述简单的分析,可以把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定义概括如下:税收转嫁(tax shifting)是指纳税人在名义上缴纳税款之后,主要以改变价格的方式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这就是说,最初纳税的人不一定是最终的实际承担者。从最初纳税的人到最终的负担者,这中间这项税收可能经过很多次的转移。因此,德国经济学家把税负的这种转移叫“税收辗转”(tax translation),税收转嫁是美国经济学家的用语。税收归宿(tax incidence),是指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或税收转嫁的最终结果。每种税以及不同税种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其转嫁的方式、转嫁的过程是不一样的。不管怎样,每项税最终总是要由一定的人来负担的。一旦最终的负税人确定了,税收转嫁过程也就完结了,税收归宿问题也就解决了。为了实现有效的税收调节,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首先要搞清每种税的税收归宿。因此,税收归宿分析虽然属于实证性分析,但它具有显著的规范性的动机,其目的在于帮助设计良好的税收政策。
二、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把税收转嫁与归宿进行归类,大致有如下三种类型:第一,全部转嫁与部分转嫁。依据税收转嫁的程度,可分为全部转嫁和部分转嫁。前者是指纳税人通过税负转移程序,把全部税收负担转移给负税人。后者是指纳税人通过税负转移程序,只把部分税收负担转移给负税人。
第二,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依据税收的实际负担情况,可分为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前者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人负有纳税义务。后者是指税收导致的纳税人实际资源配置或收入分配的变化。税收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之间的差异,就表明了税负转嫁的程度。
第三,平衡预算归宿、差别归宿与绝对归宿。依据是否与税收收入的用途相结合,可分为平衡预算归宿、差别归宿与绝对归宿。在分析税收归宿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了解,总体政府预算在如何变化。当课征某种税时,它所筹措上来的税收收入必须用于某件事。这种税收收入可能用于政府的行政消费上,也可能用于购买公共部门的产品上,还可能用于转移支付。由于税收收入用于不同的用途上,对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很不同的。这就应当把这些公共支出(或转移支付)在归宿研究中予以直接考虑。税收增加与以税收收入实现的政府支出的综合效应研究称为“平衡预算归宿”(balanced-budget incidence)。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收入并没有被指定用途。在政府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分析以一种税取代另一种税收(这两种税收的收入相同)的归宿效应,这种研究称为差别归宿(differential incidence)研究。①可见,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税种之间的变化。在税收归宿分析中,常常把一次总付税(lump-sum tax)作为比较基础的“其他税种”。
绝对税收归宿考察的是在其他税种和政府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一种税的效应。经济学家在利用宏观经济模型分析税收政策时,常常使用绝对归宿,为的是确定税收水平的调整程度,以实现某种稳定目标。
三、税收转嫁的形式
依据税收转嫁的不同途径,税收转嫁的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前转。前转(forward shifting)亦称“顺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前转是税收转嫁的最典型和最普遍的形式,一般发生在商品和劳务的课税上。
第二,后转。后转(backward shifting)亦称“逆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通过压低生产要素进价或降低工资等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供给者的一种形式。后转一般发生在生产要素的课税上。收转嫁有时之所以表现为后转,主要是因为市场供求条件不允许纳税人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法,向前转移税收负担所致。
第三,消转。消转(diffused shifting)亦称“税收转化”,即纳税人对其所纳税款,既不向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自行消化税收负担。严格的说,消转是一种特殊的税收转嫁形式,因为它并没有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
第四,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taxation)亦称“资本还原”,即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购入价中预先扣除的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的一种形式。简单来说,税收资本化就是现在承担未来的税收。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某些资本品的交易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对土地的交易的课税。
一般来说,土地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供给不变,二是可以长久使用。当政府对土地征税时,由于土地供给不变,土地所有者要承担全部税额。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能收到的年租金要减少,减少额等于全部税额。这样,征收土地税时,地价就要下跌,地价下跌的金额为所有未来税款的现值。未来一系列的税,变为某项资产的价格一部分的过程称为税收资本化。可见,税收资本化的结果是,土地所有者永远承担着土地税的全部税负。的确,虽然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向税务当局缴纳了税款,但这种税款不是真正的“负担”,因为它正好抵消了购买时所支付的低价。
作为税收资本化的一种必然结果,一种税的某些影响甚至在这种税征收之前就感觉到了。这种效应通称为“告示效应”(announcement effects)。当宣布某种资产的未来税收待遇时,通过对持有这种资产的收益现值的影响,马上就会对这种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宣布之时这种资产的持有者将承担部分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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