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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包括哪些科目( 破产程序中应收款项的处置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无一例外的都会面临破产企业对外是否存在应收款项问题,破产企业资产清收工作一直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的始终。管理人如何尽勤勉之责,厘资产清收之事,护债权人之利,顺利高效的办结破产案件变得尤为重要。

 

一、应收款项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除了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应收款项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在会计目录里,应收款项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是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的调查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立即安排进场并对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进行接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存在以下有两种情形:

1、破产企业有完整或部分的财务资料

若破产企业存在完整或部分的财务资料,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摇号选定审计机构,由摇号选中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梳理、汇总,罗列出应收款项明细,并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类,然后管理人在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外围网站查询上述企业的工商信息,向债务方邮寄书面的询证函,沟通、核实应收款项是否真实存在。

2、破产企业不存在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已遗失

若破产企业不存在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已遗失,且管理人无法联系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无法了解、核实企业财务信息,只能通过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网、无讼网查询等方式查找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是否对外存在应收款项的诉讼。

三、应收款项的处置路径及优劣势分析

结合司法实践,目前管理人处置应收款项路径有以下几条,供参考:

1、管理人通过诉讼形式予以追收

若破产企业应收款项权利凭证完整、基础材料齐全、且具备诉讼条件,同时企业又有充足的现金流,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由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通过诉讼形式追回应收款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是否同意管理人以诉讼形式追回应收款项。若表决通过,则管理人须准备完整的诉讼材料,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提起基础合同纠纷诉讼。

优势:①司法程序公开,透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②若债务方有履约能力,一旦司法判决后,收回的资产及效率极高。

劣势:①需要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且周期较长,不利于破产企业资产快速变现原则;②面临回收价值极低或是无法回收的风险。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请予以核销

若应收款项因账龄时间长超过3年以上、基础合同及财务资料不全,经管理人核查,债务方已存在失信记录或者限高,没有任何的履约能力,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请予以核销。

优势:资产处置时间短,便于管理人快速清理破产清算财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劣势:①应收款项无任何变现资产,不利于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②债权人权益会受到损害。

3、管理人在司法拍卖平台上予以拍卖

若破产企业应收款项权利凭证完整、基础材料齐全、且具备诉讼条件,但困囿于破产企业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现金流,无法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故,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由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中应收款项挂网拍卖处置方案进行表决,是否同意管理人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应收款项进行公开拍卖。若表决通过,则管理人准备破产企业的债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对账单等)整理、汇总以备查,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债权分析报告并挂网公示,进行信息披露,促成交易。

优势:①司法拍卖流程公开、透明、公正,不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②避免了诉讼追收时间长,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

劣势:①存在流拍的可能性,势必会延长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进度;②在司法实践中,应收款项在司法拍卖平台上成交量较低。

注: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企业的应收款项可以从企业其他资产中单独予以剥离,这一类存量资产不属于重整投资人,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重整后的企业应协助、配合管理人完成资产清收工作,直至应收款项变现后的所得用于破产企业债权的分配。

四、应收款项处理过程中须注意的事项

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经常会遇到破产企业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前已将对外享有应收款项转让给第三方。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经管理人审慎核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证据材料齐全、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情形,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管理人无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2、若经管理人审慎核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情形,管理人可以将债务方、受让方列为共同被告,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破产企业与债务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债务方按照协议要求将转让的款项支付给管理人。

若此时债务方已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要求向受让方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管理人待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债权转让行为的判决生效后,再向破产清算受理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依法追回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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