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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未付什么原因(应付未付款项涉税处理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历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中均明确,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具体执行中因企业与企业之间复杂的业务,使得该政策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基层税务部门解读该政策时,明确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满三年就必须转入所得。而部分企业认为只有在确实无法偿付的情况下,才作为其他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实是将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列做其他收入的,而其他收入最终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将无法偿付和三年年限结合在一起,也是参照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来确认的,但在有断定无法偿付时,双方可能会产生差异。

第一、确实无法偿付是一个回头可以看到的结果,而满三年只是一个时间性的要求。因此单纯以年度长短来判断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偿付,合理性难以把握。

第二、满三年未必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有人认为,虽然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满了三年,但是可能期间权利人已经提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等,导致时效中断。再退一步,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必然意味着债务的消亡。但税务机关在执行时,考虑是大多数企业的行为,不可能为特殊情况再作出更加细致的政策,无法穷尽。

第三、确实无法偿付应该由税务机关判定,还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确认。如果与企业的财务处理挂钩,那么该政策就比较难执行。如果仅仅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账面情况来确认,好处是执行政策比较统一、简单,更方便基础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不足之处是一刀切,对往来双方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应付未付款项事项存在误伤,从而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税务机关在执行该政策时,应给予纳税人保留特殊事项的救济权,从而实现税企共治的双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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