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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效率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实现数据市场效率的最大化)

一、私人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私人性数据需要进行私有化或资产化,进行市场化配置,即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式进入生产环节,成为私人性数据要素,按照要素贡献参与经营成果的分配,由有限且确定的特定主体占有利益。

 

私人性数据中主体自身的利益占据主要地位,需要着重进行保护。

只有对主体自身的利益进行了有效保护,保证了主体自身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分配份额,才能使个人放心地授权企业获取和使用自身的数据,才能使数据企业充满活力,实现数据市场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透明化是私人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保证。

为确定参与分配的主体构成,确定数据要素参与生产的贡献大小,保证各个主体在分配中获得合理的份额,防止隐私侵犯、泄露或销售等非法收入分配的情形,充足的透明度是必须的。

例如从用户角度来说需要透明化的内容有:用户数据和隐私协议是否真实准确地执行了,用户的数据是否被收集了,哪些用户什么时空范围的何种数据被收集了,用户数据的用途和成果是什么,是否与第三方交易和共享用户数据,用户数据的什么部分被用于交易,交易方和用途是什么等。

 

这种数据全流程的透明化也能成为一种保障分配公平和数据安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的数据内容、用途和流通信息披露使得一旦有越界的行为发生,其他主体能马上发现并判断是否违规,从而使得数据的流通和分配有序进行。

第一,要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明确大多数的数据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服务于人民,要明确数据所有权归属,保障广大用户在分配中的地位,不能以个体数据没有价值或价值极低和没有企业的收集处理就毫无用处为由,把数据产权和分配额完全划归企业,这就变成了一种新形式的剥削——数据剥削。

因此,在数据产权的权力束的设置中要更强调个人的存在,明确个人对数据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携带权、删除权等权利。

 

第二,要体现效率。明确企业对无主数据的所有权和对他人数据的益物权,鼓励数据的控制、使用、处置权在用户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出让和流转。企业对数据的所有权在企业收集的数据不涉及其他主体时适用。

此时处置权、收益权等其他数据产权也应跟随所有权所属者,用益物权适用于数据源于其他主体的情况,需要明确其他主体交割给当事方的用益物权种类和范围,如此才能保证每一个主体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依据明确。

合理的数据要素贡献评价机制是私人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核心。

第一,一方面要合理评价企业在数据生产中投入资本等生产资料的贡献,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数字劳动者在数据生产中的贡献。

由于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是私有制,所以此时的数字劳动者被视为劳动要素凭借劳动贡献参与分配,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这些数字劳动者提供的更是复杂劳动,提供加倍的简单劳动的价值,应重视数字劳动者的贡献。

 

第二,贡献评价要以数据产权的范围为参照,各个数据权利的范围界定也决定了数据主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其中还要特别注意数据用益物权所属主体的分配,因为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分配主体通常是要素的所有者,对于数据这一特殊的要素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三,需要加快推进对加入数据要素的生产模型的研究,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理清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相关关系和共同作用,探索行之有效的数据要素贡献评估模型,确保能在一定程度上模拟预测数据要素对生产的贡献。

积极探索和健全私人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方面,要建立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大平台,发挥好市场在数据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好市场对数据要素贡献的合理评价;

做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准出和监管工作,培育好合法合规的有活力的多元化数据供给主体,完善数据供应链和价值链。

 

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用户和企业的关系,保证用户凭借所提供的私人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用户在数据链条中属于弱势群体,保障用户权益和分配权力需要规范化平台和用户间协议,摒弃“数据换服务”的霸王条款和不平等条约,探索合理的用户利益分配方案,打击围绕用户隐私进行的不问自取、另作他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共享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收益共享型制度

共享性数据需要进行开放,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上秉承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之于广大用户,也被广大用户的生产生活所需要,因此在配置上进行公开开放并被广大群体所用,由广大主体共享利益。

此种共享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时不具备私人占有的性质,而是作为一种公有的生产资料而存在,基于这种角度而言应秉承按劳分配的原则,运用了这一生产资料的主体应根据自身付出的利用这些数据的劳动获取等量的报酬。

 

但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说法是因为注意到一些私人性主体在这些数据形成中做出的贡献,因此在开放和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也要保障在形成数据中做出了私人性贡献的主体的利益,在这里这些私人性主体按他们做出的贡献参与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收集、整合、处理使共享性数据要素形成的主体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什么地位参与到分配中来,是根据著作权的思想从而独占完整的数据产权?还是不享有任何产权只和其他主体一样根据自身付出的劳动进行分配?

认为,第一,不能把主要的数据产权赋予收集、整合、处理这些数据的主体,否则就与私人性数据无异,也无法实现利益共享,同时这些私人性主体的贡献不足以占有数据,不足以抵消社会对这些数据的共享需求;

 

第二,也不能完全忽视其作用和权利,这样不利于这类主体收回成本发挥作用影响他们的积极性;第三,一般不以按劳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因为这些私人性主体往往是私有制下的企业或组织。应在保证数据共享性开放性的同时赋予有限的数据权利。

例如只能收取一定的低廉费用的有限的收益权,将其视为提供了一种能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公共物品的企业,这些企业向广大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可以只收取低廉的价格就可收回成本,完成实物循环和价值循环进行扩大再生产,也可以考虑赋予在一定期限内优先使用数据赚取一部分利润再进行开放的优先权等。

此时,需要将形成共享性数据要素和利用共享性数据要素两者视为一个整体的生产过程,前者凭借自身形成共享性数据的贡献参与分配,后者凭借利用共享性数据的劳动参与分配。最后需要补充的说明是分配制度只提及了共享性数据要素和私人性数据要素两种。

 

三、混合型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混合型数据总体分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两种,首先要尝试进行分割或通过一些预设方案等手段使数据私人性或共享性独立出来,从而使其能适用于前两种分配制度,这样能节省许多步骤和合同成本;如不能,则需要进一步商议分配方案,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一些强制的再分配手段完成分配。

 

第一,可以尝试进行数据分割或脱敏等操作,分割其私人性和共享性或削弱其私人性,使其能按照私人性数据要素或共享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适用。

第二,如不能分割,则可以尝试按照政策目的或想要实现的私人性和共享性倾向进行方案预设,即按照私人性或共享性其中一种性质的方案为默认处置方案,但是主张另一种性质的主体可以否决。

例如,为保护用户的权益,将某种混合型数据的产权默认划归用户,即视为私人性数据,企业若需调用则需征求用户的同意或提供利益共享方案,最终能获取的数据就是用户同意出让控制权和使用权,甚至处置权的数据,这部分数据就可以视为私人性数据并适用相应的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或者,为促进数据的流通,将某种混合型数据的产权默认划归数据企业,若用户反对则产权返回用户,这样也可达成类似的效果。

 

第二,如果无法分割同时上述方案也无效,也可以通过协商分配机制解决,这种机制的现实表现是数据合同或数据协议。

对实在无法达成划分或划分结果不理想的数据,根据各方具体的作用和数据要素贡献等因素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这样的好处是能够回避产权上的争议直接实现分配,但这种方式可能需要形成集体的数据所有权才能使得数据所有者有力量进行议价,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合同成本。

第四,数据方面的再分配。对于数据确权难的数据,可能无法通过产权的安排实现利益分配,也可能无法确定或涵盖所有应参与分配的主体,这时就需要使用再分配的手段,保障广大主体的利益,例如对相关企业征收数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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