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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用货币的多少来衡量的,故不存在额外收益这一说法,故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可以同时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和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赔偿金,也就是说代位原则不可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使用。
(2)因为被保险人的家人往往与被保险人具有一致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当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失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样受损了,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代位原则不适合在被保险人的家人之间使用,除非保险事故是由其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除非保险事故是由其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三、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导致的,保险人在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之后,便依法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权制定的目的就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样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保险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人也不能因代位行使追偿权而获得额外收益,从而损害被保人利益;假如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后不足以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那么此时被保险人可以就未得到的赔偿部分向第三者继续请求赔偿。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了全损或被推定为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是通过被保险人的委付实现的,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几个条件:
1. 受损的标的和受损的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2. 由第三方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依照民法第三方应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人尚未向第三方行使自己的请求赔偿权;
3.保险人在完全执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以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委付的成立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委付应该由被保险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即由被保险人首先提出委付申请;
2. 当保险标的不具有可分性时,委付申请必须就保险标的整体提出,以此避免在理赔的过程中产生纠纷;
3.《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4. 委付的成立必须得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行,保险人已经接受委付,即宣告委付成立,保险双方都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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