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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统计调查对象须履行哪些义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第8统计督察组对辽宁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开展统计督察。今年5月1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统计局向辽宁省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

如何看待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享有哪些职权?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哪些义务?6月2日,沈报邀请沈阳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卫丽莹进行了相关解读。

 

统计工作“有法可依”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提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卫丽莹表示,统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二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是实施统计监督,即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5月和2009年6月两次修订,新修订后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个不得”防止干预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卫丽莹介绍,《统计法》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调查对象须依法履行义务

统计工作离不开统计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卫丽莹介绍,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有七项,分别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接受执法检查。同时,统计调查对象也依法享有五项权利,分别是: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拒绝非法统计调查;拒绝非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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