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一篇站在商业和法律角度给企业写的建议。
疫情爆发到现在已经有三个年头以上了,在这期间,看到不少中小企业经历了生死存亡的阶段。
同时,因为曾经做企业法律顾问的契机,在和一些中小企业主交谈的时候,了解到他们的痛点。
虽然中小企业走向下滑乃至倒闭的具体原因各有不同,但是其中仍不乏共通之处。
总体而言,本文将从“风险”与“对策”两个方面给出分析和建议。
风险之一: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是拖垮许多中小企业的重要成本之一。
这里的人力成本既包括业务下滑期间的薪酬成本,也包括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成本。
由于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也不能停止向员工支付生活费,。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停工停产期间,一眼望不到头的生活费补贴支出,就成为了一个非常巨大的支出,特别是在员工数量不少的情况下。
对策1:合理利用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调整规则
以深圳市为例, 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支付规则为如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因此,参照上述法律规则,在深圳市,企业从停工停产的第二个月起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乘以八折,去支付相应的生活费补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先通知一个月以上的停工停产期间,然后再声明恢复生产经营的时间以另行通知为准,这样一方面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企业的灵活性。
对策2:果断合理适当地进行人员缩减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人员缩减”, 并非仅指代单方裁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一致解除、合法解除、违法解除等情况。
(1)协商一致解除方面:由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因此最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可以只支付N即常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2)合法解除方面: 在疫情期间,员工如果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那么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进行合法的单方裁员。
此时,企业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当然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要评估好自身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风险,必要的情况下,建议征询律师的意见。
(3)违法解除方面: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律师往往抗拒引导企业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经济和商业角度来看,这里本就是一个成本衡量的问题。
比如说,假设某位员工入职时间特别短,这个时候2N的成本就有可能会低于持续的停工停产生活费的发放成本。
风险之二: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也是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最难受的成本之一。
和许多租房的员工一样,企业有时候也会处于“感觉像是在为房东打工”的状态。
所以,分析这方面的成本并给出一些实用性建议,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策1:缩减租赁面积,向线上办公转型
一个企业到底适不适合线上办公?这个问题,每个企业家都会有自己的思考。
或许很多企业家会表示,线上办公会导致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问题。
但是,这里可能主要还是一个考核方式和工作方式设计的问题。
客观地说,企业在转行线上办公的过程中,肯定是会遇到很多困难的壁垒。但是,由于解决问题本身具有价值,所以解决方式仍然是值得去花时间去研究和思考。
比如,前不久,携程总部就在试行灵活性的线上办公(居家办公)结合线下办公的组合方式。
在携程 都分析报告中,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居家办公,并没有降低在办公室办公的效率。
所以很多企业家不妨思考一下,是否需要引进一些线上办公的项目管理工具去对员工进行不降低效率的考核和任务分发。
对策2:物色价格洼地的办公楼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不同区域的办公楼的价格相差是特别大的,比如南山和罗湖相比较,同样的交通便利情况,这个情况之下,租金却有非常大的区别。
当然了,对于不少企业来说,选择办公地点不仅是一个办公的地点,可能还是一个资源的战略地点。
这种情况之下,或许就比较难搬离原始地点。
但是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或许真的可以考虑一下,区域办公位置带来的面子价值是否真的有这么重要。
让企业先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战略。
风险之三:现金流的断裂
在和诸多企业家的相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遇到的所谓的难搞的问题或者难关,有时候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是因为款项被供应商拖欠,进而让自己陷入了危机,比如三角债之类的。
这里的危机就是典型的现金流危机的案例之一。
现金流危机的另外一种表现方式是:业务不稳定所造成的现金流断裂。
对策1:快速反应,采用资产冻结的方式占据诉讼先机
作为执业律师,我在和许多企业家交谈的时候,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那就是: 不少企业在发生纠纷,需要催款的时候,习惯于先观望一段时间,先观望有没有其他同行先起诉目标被告,希望看看起诉有没有效果之类的。
等到最后判决出来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一年半载了,这个时候才找律师希望律师用法律介入。
实际上,这样的处理策略是不科学的。
以我曾经代理的广州某供应商起诉深圳市某头部平台企业的合同纠纷为例,最后这家供应商是在数十位原告中,唯一拿回钱的,剩下那些原告,都因为被告已经账上没有钱可供划扣,进入了终本的结局,甚至最后还有的原告希望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去处理案件。
此时的成本的巨大性,无疑是对前期犹豫的最大的否定。
当然,我们必须得承认,并非所有诉讼都会取得良好的结果。
但是,诉讼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占据先机。
在上面那个案例中,前期快速首位冻结到被告的资产,是顺利执行到款项的重要保障。
除此之外,占据先发优势的诉讼,也会在流程上,相较于其他原告,更快速地进入到执行程序。
此时就能有较高的机会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两种尴尬的状态。
对策2:精准设计和追究责任对象,扩大担责主体范围
作为执业律师,在和企业家交谈的时候,企业家常常会向律师咨询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
比如:“能不能追究对方股东的责任?”、“通过何种方式才能追究到对方股东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思路:
思路1:合同思路。在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就可以设计和嵌入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条款。
思路2:法定思路。这种情况下,可以借助公司法有关股东人格混同的制度,结合证据情况,去追究股东对企业的责任。具体而言,又分为一人有限公司和常规公司两种情况。
追究股东责任为何那么重要?这和我国的企业经营实践作风有关。
许多的企业,表面上是负债和亏损,实际上钱都是被股东赚走或者抽走了。具体表现为:未经法定分红程序,直接从公司取款;股东用私人账户处理公司的应收款等。
在大量的具备“一言堂”特征的中小企业群中,上面列举的情况则更是常见。
那么,基于这些情况,穿透企业表层,深入追究股东个体的责任,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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