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涉及利益方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其他股东
涉及文书
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相关方声明
注意事项
01 签订前应确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股权代持,但是涉及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行业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代持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还需要注意,公务员委托他人股权代持,虽然协议有效,但是公务员无权要求成为工商登记股东,同时公务员本人存在被行政处分和没收收益的风险。
02 其他股东应有知情权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股权代持过程中,如果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能证明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出资,而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如不愿意让其他股东知道,那么将来要求显名就可能遇到障碍,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建议将其他股东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或者签订声明对股权代持表示知情、同意。
03 名义股东的利害关系人
鉴于当前社会的离婚率高居不下,如果名义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议由其配偶、家庭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签署声明确认,或者作为代持协议主体签署,并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继承条款。
04 明确名义股东行使权利的限制
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如: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明确分红的交付流程及违约后果,如: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05 明确违约责任
不宜笼统约定违约应负违约责任,而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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