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D组术语带来的风险,新DAT与DAP的区别并不明显。具体来说,如果卖方想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并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可以考虑选择DAP。
如果卖方除了承担DAP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从运输工具上运输到该地点的费用,可以考虑选择DAT。简而言之,DAT和DAP的区别只在于在指定目的地分担不同的卸货费用。所以,不禁要问,是否有必要添加DAT?
从我国外贸实践来看,D组术语的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DAT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方,也就是说,在指定地点与DAP的交货实在没有太大区别。假如仅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那就没必要了。在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可以以更具体的形式将装卸费的分摊问题写入合同条款。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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