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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分析)

一、工程质量责任相关概念及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往往关系着发包方与承包方或者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结算。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各方之间就会就工程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而提到工程质量,就需要提及两个概念,即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问题。所谓工程质量责任制,是指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制度。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已完工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时,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为准。

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是建筑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未能全面履行该义务的,将产生相应的合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不认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视为其拒绝修复。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真正合格,不代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仍然应当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内容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承包方或者施工方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但有些情况下,发包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民法典中关于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有:《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第1193条:“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性,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或施工方转移至发包方,但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情形下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承认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可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视为发包人认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除外。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亦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因此,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但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四、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有修复义务。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第753条之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在实际生活中,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并不当然可以拒付工程价款,而是应当扣减相应的修复费用后,仍应当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但通过修复后仍然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除外。同时,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需要修复,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承担修复费用,但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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