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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是指什么?(项目资金来源分析及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具有体量较大、金额较高、期间较长的特征,故而深入调查并动态掌握(拟)交易对象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情况,确保项目资金落实,以控制资金周转和工程款回收风险,对承包单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投资形式、调查手段、项目承接资金风险识别与防范三个角度对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公开调查路径进行分析。

投资形式概述

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公益性,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故而常由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具有国资背景的主体投资建设或代建,资金来源相应以国家投资为主。厘清国家投资形式,是有的放矢地调查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的第一步。使用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常见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政府投资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两种。

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政府投资的项目,仅指使用一般预算、专项债券等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除此以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等其他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

从上述来源看,国家投资包含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种类型。为准确辨别资金来源,有必要对国家投资与政府投资、非政府投资的具体概念进行辨析:从上述来源看,国家投资包含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种类型。为准确辨别资金来源,有必要对国家投资与政府投资、非政府投资的具体概念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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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

 

2003年9月25日发布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对“国家投资”的定义和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

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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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

 

2019年5月5日,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如无特殊说明,后文《条例》均指本法规)出台,对“政府投资”的概念和方式进行了全面规定。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投资方式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国家发改委针对前述政府投资形式,公布了三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形成了中央预算内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范体系,并明确省级发改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制定地方预算投资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方式定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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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投资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非政府投资”作出相关文义解释,从已废止的《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规定来看,各地区对于非政府投资的解释存在些许出入。

但总体而言,非政府性投资是指不使用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与政府专项资金、国外借款以及相关专项建设资金,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等其他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

调查手段

(一)

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情况调查

由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各级政府预算,更多为企业投资行为中使用了企事业单位自有的国有资金或享受了一定国家优惠政策和待遇,因此调查重心仍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并主要承担管理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资金和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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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披露

查询途径:

→国家发改委链接:

https://www.ndrc.gov.cn/(其他省份项目也可从发改委官网进入)

→地方发改部门,以四川省为例:

http://fgw.sc.gov.cn/sfgw/index.shtml

除《招标文件》可能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简单披露以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重点公开批准结果、招投标、施工竣工等相关信息,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符合前述特征。因此,可能在发改部门官网查询到部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可研报告批复》等,其中一般包含项目详细的资金安排。

 

上图为四川省发改委官网披露的《关于某高速公路扩容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中关于项目资金来源的说明,该项目多数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故还应对项目法人及其股东、集团等信用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调查,判断其融资落实和偿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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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查询途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就包括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年报考察资本金是否实缴,也可以了解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但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数据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公示的信息,只有极少数企业会在企业年报中公示,故相关信息还有赖于通过其他途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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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

查询途径: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香港交易所:https://www.hkex.com.hk/

→上海清算所:
https://www.shclearing.com.cn/

→中国货币网:
https://www.chinamoney.com.cn/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报告和对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等。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下,信息披露一般真实、准确且及时,对于掌握(拟)合作企业的投资动向和经营情况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中含有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企业资产等详细会计数据,能够直观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是判断(拟)交易对象的资金水平,进而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综合性报告中还可能详细阐述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和其享受的优惠待遇等。

 

上图为某公司在中国货币网披露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报告中除财务会计报告外,还披露了市政工程建造服务业务回款滞后,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情况,实际上,即便合同中并未约定“背对背条款”,但基础设施项目回款与业主业务回款和国家投资落实情况仍息息相关,业主回款滞后往往导致承包人亦回款困难,可能造成一定的垫资压力。

另外,即便发包人未发行过证券,无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其母公司为证券发行主体,也可以参考母公司信息披露中针对子公司情况的相关阐述和母公司及集团整体经营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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