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提示】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活动+确认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
二.申请书填表实操注意事项
(1)PS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和“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三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符合对应性和一致性。
(2) PS表中“关键技术”是否符合《技术领域》里最细一级技术领域的要求。
(3)PS表中“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目,判断具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占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
三.高企认定时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如何计算?是否每年都要符合条件?
1.政策依据
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2.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选档次
最近一年不是申报当年、而是企业申请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计算方法
研发费用占比不是逐年计算、而是近三年汇总滚动计算;
(3)复核时计算方法
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 规定进行复核。
【提示】对研发费用占比指标之外的其他指标,均为问题年度的当年数据。
三.高企认定时企业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10%如何计算?科技人员如何界定?
1.政策依据
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科技人员不仅是“专职研发人员”,还包括提供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管理(技术副总和生产副总)和直接提供技术服务(品管部、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两类人员。
(2)无论是在职、还是兼职、临时聘用的,累计时间在183天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5)常见的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填写: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工艺配方设计、工艺控制技术、样品测试和中试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
(6)关于科技人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除了提供年度各月份员工花名册之外,还建议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注明具体岗位标记)、社保缴纳情况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以及岗位设置信息。同时提供从事研发项目人员的出勤考核和工时统计等资料。
四、通过高企认定以后,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否还必须符合认定条件呢?
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结论】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
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享受高企优惠当年,相关指标也必须满足认定条件(年审);
(2)从汇算清缴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自资格取得年度起,连续三年滚动考查;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
(3)若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指标不满足认定条件,无法享受高企优惠时,直接影响以后重新认定工作。
五、高企重新认定未过,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政策依据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其所对应的核查期限及指标与最后一年的核查期限与指标口径是一致的,这表明最后一年的原高企资格肯定是不符合的,可能触发相关部门提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核。
六、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政策依据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实务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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