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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含义及范围(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确定)

  • 土地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转变为国有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用地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高速公路网、高速铁路网等的建设取得了明显的加快,土地征收越来越多。如果不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则可能造成土地征收行为的失范,从而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

1、现行法律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给出明确的司法界定或者解释

  • 不难看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机关动用征收权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都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并给予补偿,但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内涵解释或者界定。尽管我国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列举了公共利益类型,但由于没有明确指出所列举的范畴就全部是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公共利益泛化从而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
  • 不仅如此,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是由行政部门作出的,这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也会造成对改革利益的实践界定泛化的可能。而由于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制度的规定,因此也往往会引发征地范围是否合法而产生的冲突。

2、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提供司法救济

  • 针对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泛化而存在的可能伤害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国家应出台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司法解释,并针对实践中公共利益泛化的现象而对公共利益的行政认定行为设置司法救济制度。如果失地农民认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来解决规范征收中的范围问题,从而通过法制手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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