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条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企业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取的或应收取客户的对价当中,可能包含预计将来缴纳的增值税,并非针对客户,因此包含的增值税不应计入合同负债科目,否则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已收或应收客户的对价,如果税率单一且提前可确定,则应按照单一税率换算将来应缴纳的增值税或现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预收款项时即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产生多税率的情形,则无法准确确定将来实际向客户转让商品产生的增值税额。此种情况下,可按照历史规律或其他可靠证据预估增值税额。
举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单一税率为13%。2020年企业销售储值卡11300万元,甲企业对发行的储值卡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11300
贷:合同负债——***储值卡 1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
实际消费储值卡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消费储值卡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储值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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