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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结构(私募基金非结构化交易结构)

接着昨天聊私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易结构。通常把交易结构分为两种:非结构化、结构化。前者较为简单,后者是为了满足交易双方的利益诉求而搭建的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结构繁琐可能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实务中一般倾向于选择非结构化的交易结构。

我们分别探讨不同交易标的选择的非结构化交易方式。

一、单一权益

所谓单一权益指的是投资人只转让一个基金中投资份额的情形,只交易单一权益的优势比较明显,潜在买方数量多,信息保密程度高,还有可能通过竞价获得高收益。但是弊端也很明显,该交易方式下,选择买方的成本较高;买方获取的信息量较少。

二、集合权益

集合权益就是一个投资人同时出售多个基金的投资份额。由于该类交易比较复杂,买家一般为专业投资机构,为顾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类交易架构一般也比较复杂。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基金都适合作为集合权益出售,需考虑多个基金之间的内在协调性、出资份额的成熟度及交易量。

集合销售的优势在于一揽子出售权益是高效的,且可“搭售”部分吸引力较低的基金份额。此外,买卖双方的专业判断力都很高,相对付出的时间精力较少。但这些优势也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如买家数量少,出售的难度大,很难竞价,售出价格低,交易失败的概率高等。

三、特定时期的交易

基金特定时期的交易指的是早期和末期的交易。

(1)早期交易。早期交易指的是投资人实际出资低于认缴投资20%情况下的基金份额交易。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实现流动性,且无需继续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买方在早期购买基金份额一般也会享受一定的折扣,可以“捡便宜”。

(2)末期交易。末期交易指的是基金即将到期甚至超期的情况下的基金份额交易。这种情况下,卖家出售的是优质资产的概率较高,买方也可以顺利退出基金,买卖双方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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