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这些税费支持政策很多都惠及“小微企业”这一纳税群体,但是在不同文件中“小微企业”的具体界定范围并不相同。准确理解政策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对于精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至关重要。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下简称“300号等文件”)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300号等文件的口径计算,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即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但是营业收入指标未采用300号等文件的会计计算口径,不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总额,而是按照纳税人实现的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企业存续期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如果企业实际存续期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300号等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第14号公告规定,年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企业为微型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列明的15类行业的划型标准,除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资产总额指标判断外,其他14类行业划型指标中均采用了营业收入指标,所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增值税销售额是小微企业判断的主要指标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所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各季度判断的结果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判断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如果季度预缴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补税处理,情况相反时应该申请退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即只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项指标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规定,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以及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全部税费。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1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合计为9个月(第30号公告规定延缓3个月,第2号公告规定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2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为6个月。
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属于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二是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小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这里的“年销售额”并不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而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间周期及方法计算。具体如下: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2021年度可以缓缴相关税费的小微企业时,以2021年9月30日为时间节点。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该时间节点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该时间节点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第一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虽然是企业12个月期间实际实现的销售额,但是涵盖的期间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后面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结果则是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为参考值,计算得出的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2022年度是否可以缓缴税费的判断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与2021年度选择的期间不完全相同,但具体计算方法相同。
制造业小微企业缓缴的税种虽然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但是在判断该政策适用主体时,只根据增值税销售额这一个指标,并且增值税销售额也可能不是企业实际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
四、“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侵权/违规的内容, 联系QQ15101117,本站将立刻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