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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质(专利权质押实务中的要点明析)

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的性质

  •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
  •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
  • 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
  • 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
  • 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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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质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即适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可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关于设立、实施、一般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是相通的。

 

专利权出质的实务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登记专利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2. 第九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或者解除。
  3. 结合上下,明显可以得出结论,专利权质押有效的前提是,只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的登记专利簿中记载,专利的质押权利方为有效,方能有效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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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权出质的法律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条,权利质权,使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随着中国更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涉及专利的国际申请越发普遍及简单,自然在专利质权的设定中给出了以设立地为准的法律指引

 

权利质权实现中的诉讼管辖指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以上已明确了权利质权的争议的解决以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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