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规指南的制订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合规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很多国有企业对于如何规范的进行关联交易,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没有全面的了解,导致在从事关联交易过程出现各种不合规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企业利益之现象。
我们聚焦于国有企业从事关联交易中的困境与难题,聚焦关键环节,对关联交易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设定的规则进行梳理并形成本指南,本指南的目的不在于创设规则,而是为国有企业提供指导关联交易合法合规有效进行的指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普通公司,如因公司性质(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等原因受到特殊监管的,则企业应适用相关监管规则。
三、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企业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不得损害企业、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二)公允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三)客观原则。企业关联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企业利益;(四)程序合法原则。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审批机构成员,在审批机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基本包括:(一)总则;(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三)关联交易的管理,包括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报告、关联交易的定价等内容;(四)境外关联交易的管理(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五)合规管理与责任追究;(六)附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认定的重点
五、关联方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企业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六、哪些主体构成企业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企业关联方的主体包括:(一) 该企业的母公司;(二) 该企业的子公司;(三)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如企业因行业及公司性质等原因受到特殊监管的,则关于关联方的定义需适用于特殊监管项下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容。
七、哪些主体不构成企业关联方?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仅仅同受市国资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八、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类型是什么?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利益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十二)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关联方发生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权利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关联交易的构成标准,一般而言,构成标准包括交易金额的数值标准以及交易金额占据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标准。
十、关联交易的金额如何计算?
原则上,根据交易类型不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 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企业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二)企业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企业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三)企业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十一、交易金额的积累计算
企业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可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类别的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十二、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名单
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管理关联方信息库以确定初始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及时申报及统计工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联方名单更新和报告的频率。
结合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企业亦可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报告的同时,就该年度企业关联方进行填写上报,并对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交易方、金额、类型)同步予以上报。
十三、关联关系主动报告
企业可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根据指引认定为关联关系的主体,应当将其与企业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企业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进行统计及备案。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其他关联方应当自与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十四、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国有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前应根据交易类型、标的金额、交易相对方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评估、尽职调查、招投标等流程,以确保交易价格客观公允。
如相关交易未涉及上述流程的,则建议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十五、企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有什么具体要求?
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书面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具体交易类型确定,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签署协议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交易价款及款项支付方式、合同义务履行地点、方式、期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建议协议内容还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根据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十六、国有企业关联交易需要遵循哪些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内部审议层级(如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等)或经理层决定。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章程或关联交易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内部审议层级(如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等)以及经理层对于具体不同类型、不同金额标准等的关联交易的权限及议事规则。
如企业因公司性质、所处行业等原因受到特殊监管的,企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需同时满足相关特殊监管的法律法规规定。
十七、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如何落实?
企业可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企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十八、地方法规对企业关联交易有特殊报告要求的,如何处理?
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属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法律规范要求的报告内容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十九、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如何处理?
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标的以及交易类型,需同时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审批决策、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审计评估、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等程序。
第四章 境外关联交易
二十、境外关联交易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本指南项下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该境外企业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会计、安全、环保和劳工等领域法律政策变化,深入排查易引发行政处罚、刑事犯罪风险的经营活动。规范公司治理,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避免被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等风险。
二十一、境外关联交易如何做好与国(境)内法律的衔接?
境外企业应建立与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的工作制度。其与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还应符合境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的约定。
二十二、境外关联交易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十三、境外关联交易如何进行外汇管理?
企业关联交易中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支出的,对于符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规定情形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以及关联交易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二十四、国有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违规的如何进行追责?
因企业关联交易造成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的企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损失发生企业负责人的,原则上由发生损失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十五、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相关主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企业或其他主体利益,给企业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较常见的被侵权的对象包括企业本身、企业其他股东以及企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十六、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国有公司、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方式,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贪污罪。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以构成此罪。
(五)受贿罪。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构成此罪。
二十七、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是否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企业管理人员符合《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容错免责情形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附录: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法律法规参考指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部门规章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1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三、司法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来源:法务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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