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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理论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时代周报记者 马欢 发自广州

当今世界不乏许多一流经济学家,但能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那个,必定与当下所面临的全球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教授就是这其中的佼佼者。他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给金融危机后的全球企业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解决方案。

2018年3月,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联合罗浮宫家居集团,诚邀奥利弗·哈特教授,以及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共聚一堂,探讨变化之中的国际经济格局。奥利弗·哈特教授也将在此次中国之行中,探讨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和企业价值链的创新重构等诸多问题,力求在新的商业竞争中,为企业提供占据制高点的全新中国方案。

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历史性的转变,这些变化共同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拐点。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何适应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如何寻找并抓住转型升级的机遇?中国企业又将如何重构与创新价值链?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即将一一揭晓。

出身医学家庭

2016年10月10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和麻省理工学院(MIT)教授本特·霍姆斯特朗,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

在业内看来,奥利弗·哈特无愧大家称号,他一直是近几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家的热门人选,哈特本人也对此报以厚望,宣布获奖名单那天,哈特凌晨4点就守在电话前等待结果。

哈特回忆当时的心情:“这么晚还没打电话,我以为今年我又错过了呢”。很快,电话就响了。得知自己获奖后,哈特的第一反应是拥抱妻子,叫醒小儿子,然后联系另一位获奖人霍姆斯特朗。

哈特1948年生于英国伦敦。他出身英国名门望族,他的父亲来自显贵的犹太蒙太古家族(Montagu),祖辈Samuel Montagu是一位银行家和政治家,曾担任多年的英国众议院议员,并被授予贵族爵位。哈特教授的父亲Philip D'Arcy Hart则是英国知名的内科医学家,在治疗肺结核方面贡献突出,以106岁的高寿辞世。其母亲Ruth Meyer是一位妇科医生。但哈特似乎对银行业不感兴趣,也无意子承父业,而是对数学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

这一传统,今天在哈特的家庭里仍在延续。他的两个儿子Daniel和Benjamin都不在经济学界。哈特和妻子认为,孩子们应该选择自己喜欢的事业。

1969年,哈特从英国剑桥大学国王学院毕业,并获得了数学学士学位,此后,他将兴趣转向了经济学,并于1972年从英国华威大学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

70年代的美国,正值资本主义黄金发展的窗口期,经济学也迎来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格局。风险决策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企业理论等微观经济学新分支,不断涌现。这些理论研究学派的大本营之一—普林斯顿大学,成为了哈特的目标。

1974年,仅用了两年的功夫,哈特就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

在获得博士后,哈特返回英国,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先后执教于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等知名院校。1984年,哈特再次远渡重洋,来到了曾经学习和生活过的美国,开始担任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

1993年,哈特离开了工作十年的麻省理工,来到了另一所顶级学府—哈佛大学,并一直工作到今天。

构建契约理论学科框架

今天,哈特的名字对大部分中国人而言,或许仍有些陌生,但他与另一名获奖者霍姆斯特朗的研究成果却早已在国内得到了实践和传承。

曾经师从哈特的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介绍,契约理论就是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做是一种契约(合同),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等问题,提高社会总福利。

这门学科是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哈特和霍姆斯特朗是贡献最大的两位学者,建立了学科的基本框架。两人的具体研究方向不同:霍姆斯特朗主要研究完全契约理论,即认为当事人可以设计出涵盖所有可能的契约;哈特主要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即认为当事人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的情况,即使预见也无法写入契约,因此契约注定是不完全的。

在理论早期阶段,哈特和霍姆斯特朗的模型都很复杂。后来两位教授后来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简化自己的理论。

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呢?哈特教授是这样阐释的:第一,由于世界总是充满了不确定,因此人们总不可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第二,即使人们可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签约双方也难以用共同的语言将这些写入合约;第三,即使签约双方可以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将契约的内容交由第三方裁决。

既然契约本身总是不完全的,这就给了签约的某一方事后“敲竹杠”或从事机会主义行动的机会。而考虑到这一点,签约双方可能在事先就不可能达成契约。显然,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率。

现实中,哈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经济领域可用于产权安排、企业并购或破产、国际贸易等;在公共领域,政府是否办医院、如何设计投票流程也都可以用到。

甚至婚姻也可以用哈特的理论进行诠释。婚姻作为男女之间的一种契约,婚前可以假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婚后情况,这就出现了不完全契约。根据哈特的理论,一旦有无法预测的情况发生,权力应该交给更重要的一方。如果妻子对家庭收入的贡献更大,那么在发生经济决策分歧时,妻子应该拥有优先决定权。这能使妻子有更大的动力去增加收入,因为她的付出和控制权是匹配的。如果双方利益相冲突,也要优先保证对总收入更重要一方的利益,然后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而实现总收入最大化。

对企业发展有启迪

如果两家企业合作发生了冲突,哈特认为,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形下,必须明确谁拥有事后的剩余控制权。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和习俗的前提下,处置或然事件的权力。谁拥有了剩余控制权,谁的事前专用性投资就有了保证。

哈特的理论也试图对于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解释。在他看来,公司的融资过程可以看成一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并且根据以上提到的三个原因,这个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按照哈特与人合作的一篇论文中的提法,即“企业的收益流是不能被证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盗取”—比如花企业的钱让自己吃喝玩乐。面对这种可能,为了尽可能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资金盗取行为,应该采用什么财务工具进行融资。

哈特的答案是对企业约束最“硬”的债券。如果钱都是借的,到了期总要还,不还就要你破产。由于破产清算对企业的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惩罚威胁,因此可以有效减少经营者“盗取”资金的行为。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借债企业必需提供抵押品。一旦发生不测事件,债权人总是可以通过出售抵押品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且,抵押品越是值钱,价值越是稳定,债权人的利益就越是有保障。

在强调了破产清算权的重要后,哈特等人进一步研究了企业不能履约时的最佳破产程序。哈特等人意识到,由于企业可能有很多债权人,他们可能展开无效率的竞争,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控制权不能简单移交给债权人,而要设计一套恰当的程序来指导债权人之间的谈判。

哈特建议,应当把债权人变成股东,然后通过投票原则来决定企业的未来。

当存在多个股东和债权人时,每个人在企业面临破产时都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价值被低估或浪费。此时,需要一个协调所有债权人和股东的最优破产程序。哈特认为,最优的破产程序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破产公司的资产应该放在使它们价值最大化的用途上;第二,破产应该伴随经营者权力的丧失。

曾经师从哈特的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认为,哈特的上述理论对于推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在他看来,首先,在企业并购方面,按道理互补的业务应该合并,或者合并后的主导权应该安排给投资重要的一方;其次,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按照上述产权理论,对僵尸企业的重组,应该伴随原有管理层的更替;最后,在产权改革方面,必须将收入权明确为股权或剩余索取权,从而实现经理人的激励相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中,总会有一些新问题出现,按照哈特的理论,新事物出现后不能一禁了之,而是尽可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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