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运营仍需要大量资金,此时股东选择向公司继续投入资金。
小注册资本,大运营项目。
股东继续投入公司的资金如何定性,与股东会决策、公司运营、财务管理等息息相关。
股东出资后
继续投入公司的资金是什么性质?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该等资金的争议点在于:
是借款,还是新增注册资本金。
如是借款,则公司需偿还股东;如是新增注册资本金,则计入公司资本,无需偿还。
问题在于:股东在投入该等资金时,往往存在性质不清、记账不明、用途缺失等情形。
最终导致:股东要求公司返还该资金时,双方各执一词,僵持难解。
我们将资金还原,即能得出清晰的结论:
1. 如该资金定性为新增注册资本金
公司设立后,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需要通过以下程序:
① 形成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② 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股东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③ 财务对该笔资金做相应记载(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④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⑤ 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当存在以上程序履行的书面记载时,一方可主张该资金属于股东认购的新增资本。
2. 如该资金定性为借款
借款情形下,属于常规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为股东,借款人为公司,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必须有书面合同。
但为明确借贷关系,需要在资金往来中备注:
① 资金性质,即借款
② 资金用途
③ 计息方式
④ 借款期限
⑤ 相应财务记载(其他应付款等)
也就是说,当有以上记录时,一方可主张该资金为借款,需由公司偿还。
3. 特殊情况
但是,资金往来在实务中不一定如上述般规范的出现,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① 股东无记载,公司无记载
② 股东记载为借款,公司无记载
③ 股东记载为借款,公司记载为资本金
④ 股东无记载,公司记载为应付款
出现特殊情况后,双方最容易陷入纠纷。
此时的一般认定标准为:资金往来客观存在,如无证据证明该资金为股东认购新增资本,则优先认定为借款。
因为,如认定为新增注册资本金,最基础的文件是股东关于增资所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最后强调
股东缴纳出资后,继续投入资金,如欲避免纠纷,需要规范流程,即:
1.注明资金性质、用途等重要信息。
2.匹配相应的授权或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
3.保持一致的财务记录等。
还是那句老话“纸包不住火”。
只要股东之间对每笔款项性质做好属性标记,财务流水清晰,自然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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